2008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1)实施增值税即用即付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被企业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复制范围,不被视为应纳税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予征收。
(2)在中国确定了一家新的软件生产企业后,将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3)对于国家计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制造企业,如果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将按1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4)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
符合条件的软件公司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证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9号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软件企业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蔡瑞[2016] 49号)
国家规划范围内的关键软件公司可能会被减免10%的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第4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重点软件企业和软件企业认证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划布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第2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软件企业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第64号)
《关于在国家规划和布局中印刷和发行关键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寺[2016] 1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