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
“该国需要以关键方式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投资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所述的应税所得扣除是指风险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向一家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持有该股权2年的当年,从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70%的股权;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风险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通过股权投资在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中投资超过2年(24个月)。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人均可遵循其对小型和中型高科技企业的投资的70%中型高科技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持有该股权的两年内扣除。如果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政策的公告(财税〔2015〕116号):
“一世。关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按权益法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了2年(24个月)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法定合伙人可以根据合法合伙人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对非上市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的70%。税收抵免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