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规定: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人民币20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工人人数由企业派遣。
雇员人数和总资产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季度终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应将实际营业期用作纳税年度,以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7条(财税[2009] ]第69号)也将被暂停。
针对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具体规定如下(请注意,这不是CIIT文件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2条”是《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你好!
以下是声明要求和注意事项的详细说明。
声明要求
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在2013年5月底之前完成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和最终结算,以结算可退还和应交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和《关于中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4号)和财税[2011] 117号的有关规定,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在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预付款声明。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人民币(含)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返回(A类)”》第9行的“实际总利润”和15%的乘积暂时填写在第12行的“税收减免额”中。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实际总利润”和5%的乘积暂时填入“所得税减免”中,即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暂时预缴。。
2.年度申报。小微企业执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计和收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的,由小微企业进行。可以直接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25行“应税收入”乘以15%,并在附表五“税收优惠表”中填写第34行“合格的小型盈利企业”。同样,“年应税所得额在60,000元(含)以下且少于300,000元的小型获利企业”,根据其收入乘以5%的乘积,填写表5“税收优惠详细清单”的第34行合格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要形式的税率仍为25%。
预防措施
1.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应在宣布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上一纳税年度中的小型获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金。
2.纳税年度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企业的纳税年度是否满足上述针对小型获利企业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小企业和营利性企业的条件减免了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的,应当在年度内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结算和付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明确规定:企业不对中小微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规定,小,小利润企业适用于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证明”核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征收方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只有在没有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之前,才暂时适用小型和低利润企业的适用税率。
4.如果该公司在上一年被确定为小型低利润企业,则其分支机构不会在本地预缴公司所得税,也就是说,这些分支机构会在的预付款申报中将零申报今年的每个时期。
希望它对您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继续询问是否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