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货物的收入,应当按照交易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根据发生劳务的地点确定;
(3)财产转让收入,不动产转让收入根据财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收入根据企业所在地确定产权转让的单位,机构或地点,股权投资资产的转让收入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应根据分配收益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及根据负担和支付收入分列的企事业单位或场所确定地点,或根据负担或付款的个人的住所;
(6)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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