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接口费的企业一次包含在成本和费用类别中,并在计算当年的所得税时扣除。
[答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基于应计制。本期收入和支出,无论是否付款已收或已付款,被视为当期。收支”。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一次性收取上网费用会计处理规定》(财会字[2003] 16号),企业应确定适用于“递延收入”帐户的互联网访问费的分摊期:
1.企业与客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明确规定了将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并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分配。
2.企业与客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是企业是否可以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服务期限。客户,应在该期间内分配。
3.如果企业与客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将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不能合理估计提供服务的期限,则应分摊不少于10年。
将总收入纳入报税单,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税率;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适用13%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供暖企业获得的一次性使用费收入,应在用户付款时确认。合同中约定的一次性使用费。如果用户提前付款或不同意付款日期,则将在实际收到一次性网络访问费用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65号)第8条规定,从事热,电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煤气和水供应应收费对于一次性费用,如果与商品的销量直接相关,则应支付增值税;如果与商品的销量没有直接关系,则不支付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规定,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燃气公司和单位为:提供商品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收有关部门代收代收的募集费(包括管道燃气筹集费,初始安装费),手续费,收款费为附加值。税,应支付。税,没有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标明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热管网建设费。不同地区对如何为加热管的建设缴纳建设费缴税有不同的理解。如: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上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8〕137号)。 )规定:《法律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上网费收入,应当按照用户缴纳一次性上网费的日期予以确认;如果用户预先付款或未约定付款日期,在实际收到一次性网络访问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向有关单位支付扩建费:生产经营需要3.供热管网的建设成本和集中供热的初始安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发生当月的次月起分期摊销,并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有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计入总收入,并在3年内平均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企业所得税。
总之,如果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针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制定了针对性政策,则有关企业可以按照其规定进行税收处理;当地主管税务局未发布针对性政策建议有关公司就上述问题咨询当地税务主管部门。
需要提醒的是,该局关于收取的供热网络建设费的政策仍不明确。会计处理方面,一次性供热管道上的《财政部印发〈企业收取的一次性网络接入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 16号)。供热企业收取的网络建设费在此过程中有明确的规定。从网络费用中获得收入时,应包括递延收入。如果与客户签订合同,则收入将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分摊;如果合同未指定服务期限,但可以合理确定服务期限,收入应按时限分摊;合同没有约定使用年限,不能合理估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在不低于10年的期限内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