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金融〔2015〕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其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2015] 34号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价值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收入减至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被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扩大扩大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盈利企业,无论是采用应纳税所得额还是低于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审计收取方式或批准的收取方式,均可享受财税〔2017〕43号规定,其收入减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半税制"")。
前款所称合格的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或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