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税项,是指在合并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统一报告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母公司合并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根据法人所得税的原则,母子公司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企业之间不应当共同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前的内资公司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某些条件的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合并并缴纳所得税。目前,它基本上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100%的控制权。外商投资企业的当期所得税基本上由法人确定,因此没有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在一起纳税的做法。新税法实施企业所得税制度后,企业的独立会计部门将自动汇总到法人(总部)缴纳所得税。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为独立纳税人,原则上为独立纳税人。但是,为了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允许母子公司合并并纳税的做法,实现了法人的最终税负。税法授权国务院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母亲和子公司合并和缴纳税款。条件将是非常严格的,因为新税法是法人所得税制度,而法人作为独立纳税人是基本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部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函》(国税发〔2008〕27号)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企业不得合并支付企业所得税。 ”在国务院制定企业合并的企业所得税缴纳规定之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企业合并的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公司将继续执行原来的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渠道”(财税[2008] 119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企业所得税合并缴纳的企业集团,将继续执行原规定。 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将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支付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在集团内实施企业所得税合并和缴纳的企业仅限于上述范围内的企业,其他企业不得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名单上有中国五矿集团,中粮集团和中化集团等106家集团公司。
集体(合并)税款是公司总部或集团母公司(称为汇款企业)及其份额
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称为成员公司)的营业收入应由以下机构收取或合并:
一种用于企业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税收申报方法。换句话说,根据有关规定,会员公司
计算应税收入(或损失)的金额,该税款不会支付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而是可以汇出
支付企业支付的总金额。
摘要(合并)纳税方式的确定有一定目的,一方面,它照顾了一些行业
的运营和会计特征。例如:在邮电行业,一些企业经营电信业务,其收入仅为
反映在发送电信信息的一方,而接收信息的一方不获得收入,但也提供服务。
费用在接收和发送电信信息的整个过程中都要进行,但是接收方和发送方可能相隔数千英里。
两家企业之间的成本很难清晰地区分,因此,其运营结果必须由两家企业共同审查
考虑到这一点,客观上要求纳税人可以汇总(合并)在具有此类运营特征的行业中
样式,这更加逼真和逼真。另一方面,它是鼓励企业大规模经营并增强凝聚力,
提高整体竞争力。例如,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在国际经济交流中对其经济实力有直接影响。
为了响应公司形象和业务项目的成功,实施汇总(合并)税款有利于其竞争。由于
行收税,汇款公司在抵消下属成员公司之间的损益后可以计算出
税收实际上享有某些税收优惠,因此,要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必须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未经一级税务机关批准,任何企业也不得确认。
汇总了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