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免征或减少所得税是指: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选择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种植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付出,只要企业是牟利的。
1.国家对某些行业实行免税措施。如果农业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农业生产和加工,将有豁免。有关详细信息,请咨询当地工商税收部门。
2.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的以下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以及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3.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管理收入,参与环境保护,能源和节水项目的收入以及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的规定,对从事种植,水产养殖,农产品和林产品初级加工的主要龙头企业的收入实行临时免征国有农业企业法人所得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5.蔬菜是指可用作副食品的草和木本植物。该商品的税收范围包括各种蔬菜,真菌和一些可用作副食品的木本植物。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合格的环保,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其中,第27条第1款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1)从事以下活动的企业专案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作物新品种育种; 3种中药材种植4林木种植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林产品收集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机运行与维护以及其他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大洋钓鱼。
请查看税法以了解详细信息。
附件:《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跨区域营业税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省,市总部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分配暂行办法》(财税[2008] 10号)的有关规定发布了本办法。
第2条如果居民企业在跨区域(指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或场所(以下称为分支机构)政府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相同企业为征税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部计算应税所得总额和应纳税额,包括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营业机构和所在地。
第5条分级管理是指总部和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总部和分支机构的主管部门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第六条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在几个月或季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
第7条简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部负责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支付,并以统一的方式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额,以抵消总公司及分公司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税款。
第8条:国库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分配给中央国库的跨地区公司所得税的所得税,并将其分配给地方国库。
第九条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当当场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级分支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第二级分支机构预缴当地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预缴地方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统一包含在二级分支中。
第10条如果总部设立了独立的生产和运营职能部门,并且独立的生产和运营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则该部门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职能作为分支机构,现场预付企业所得税。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和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部门不视为同一分支机构,不支付企业收益。当场提前征税。
第11条企业内的附属二级和下级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经营功能,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得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建分支机构成立时,不得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被撤销的分支机构应在当年剩余时间内提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应支付中央国库券。
第十五条中国境外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场所,不得当场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期计算预缴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应纳税额和评估因素不包括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所。
第十六条总部和分支机构的税率不同时,总部应首先计算应税所得总额,然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税法规定的规定计算。第二十三条三个因素及其权重。在计算完不同税率的地区性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后,根据总部和分支机构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支付独立纳税人在2007年及以前年度计算和支付的所得税的未完成亏损,并允许其在法定剩余年度内继续弥补。
第2章预缴税款和和解金
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当期的实际利润金额和本办法规定的预付款分配方法,计算总行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分为月数。或分别由总部和分支机构提供的宿舍预付到位。
如果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付实际利润,则在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总部或分支机构可以承担1/12或1 /前一年的应税收入的4。该机构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确定
预付款方式后,就无法在当年更改它。
第28条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部计算和确定的评估所得税的比例有任何异议,应在收到“公司所得税合并税科分配表企业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交书面审查建议并附上有关数据。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审查建议后的30天内,审查分税比例,并决定调整或维持原始比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执行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查决定。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在评估应纳所得税比例时,应首先按照总部确定的评估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4章集合管理
第30条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31条总公司应在每年的6月20日之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将各分支机构在当年分摊的税款比例填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配科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等的公告》(国税函发〔2008〕No。 。44)附件4本附录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填写了第十条“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的说明,并向总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发行分支机构。 。
第三十二条总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总公司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的10天内进行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企业的区域经营信息交流平台或邮件应及时交付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应将其所有第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当地预付费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信息以及第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政编码和地址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分公司应将总部,上级机构和下级分公司的信息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35条分支机构撤销后的15天内,总部应将分支机构的撤销情况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照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信息外,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代征税部门分布表》,金融会计最终报告和员工的总工资。
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的所有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和发布,然后总公司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除额。
第三十八条各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摘要税收分配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担仓库收取的所得税核对支付的三个指标和分担比例的计算。如果发现分税率三项指标的计算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总部有关税务机关。分公司未能按照税收分配额预缴所得税,导致少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及其实施规则,并将结果通知总部税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39条如果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分设城市的地方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和场所,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参照本办法共同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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