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了计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预付款在应付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百分比是否过低上一年企业数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数字+结算付款)不应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
企业所得税返还的主要前提是企业所得税已全额缴纳,并取得了税务部门签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书》。公司所得税的返还采取先收再返的形式。到目前为止,主要有以下几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
1.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外资企业所得税退税;
2.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退还;
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返还;
4.为吸引外资而退还的公司所得税;
5.为鼓励特殊产业等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退税。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6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根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以下各项:
(1)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以金融机构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基础计算的利息支出金额中的部分可以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应从应纳税工资中扣除。应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直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3)纳税人的工会费用,雇员福利费和雇员教育费用应分别扣除应税工资总额的2%,14%和2.5%。
(4)对于纳税人的公共福利和救济捐款,应扣除年度应纳税收入的3%以内的部分。
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其他项目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予以扣除。
第7条
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以下各项不可扣除:
(1)资本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
(3)对非法经营和没收财产的罚款;
(4)滞纳金,罚款和各种税款的罚款;
(5)自然灾害或事故中有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的慈善捐赠,救济捐赠和非公共福利,救济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