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这是老板的个人收入。
员工仍然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他们是员工。
不重复。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应由总部从总部总公司预分配给项目地点,项目部应预付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仅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对于非跨省的异地建设,国家不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预付的税款:扣除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总余额在总公司所在地预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所在地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
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县(区)以外的地方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工商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签发境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称为外出营业执照),其营业收入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计算和征收。否则,应将企业营业税的项目所在地(以下称建筑工地)的经营收入,从其经营收入中当地征收。
其次,建筑安装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请颁发营业执照:
(1)中标通知;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此系统的构建团队。
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发营业执照。
3.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公司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向施工现场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并依次根据完成时间表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根据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应付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收到上述材料后,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验证后进行注册,并且不再颁发税务登记证。企业将持有由当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的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在施工现场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出具的营业执照提交原税务机关。
4.对于外地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并做好对外企业的纳税确定工作。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应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合作,避免损失企业所得税。
第五,离任营业执照应由县(含县)及以上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和管理。对外发营业执照使用的管理保证了及时收税。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税的有关规定设立帐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于尚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设置账簿,账目混乱,信息不完整,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