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获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也等于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加上税法的增加)* 5%税收减免。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尽管期限较长,但是非常全面。
经税务机关审查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给予以下减免税: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减征15%;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指:
1.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经国务院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所有的第三产业企业)的发展,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产业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在产前,产中和产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产业,即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业和兽医站,水产养殖站,种子站,农业机械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从他们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动服务中获得的收入,以及在城市和城市中其他类型的公共机构获得的收入以上各乡镇的技术服务或劳动服务。免征所得税。
2.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为各行业服务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承包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
3.自开业之日起,针对从事咨询业(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部门,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于新成立的从事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从营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在营业日减半。第二年。
5.对于新成立的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以及健康的独立会计企业或经营单位,从营业之日起,征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减免一年的税收。
6.对于新成立的经营多种业务的第三产业企业,应根据其主要业务活动(根据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确定减免税政策。
(3)以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物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免所得税。指:
1.除原始设计中指定的产品外,企业还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并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为主要原料。从产品生产和运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将散装煤石,矿渣和粉煤灰作为企业生产建筑材料的主要原材料。生产经营收入免征所得税,为期五年。
3.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新设立的处置其他企业废物并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企业可减免一年的所得税。
(4)在国家确定的“老,年轻,边境和贫困”地区新设立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免所得税。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建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三年所得税。
被国家认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可继续免征所得税,直至1995年底。
五,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纯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时免征。征收所得税。指:
在技术转让过程中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6)遭受风,火,水和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指:
如果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风,火,水和地震,企业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下,减免一年的所得税。
(七)如果新成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当年安置城市失业人员并达到规定比例,则可以在三年内减免所得税。指:
1.如果新成立的城市劳工和就业服务企业的雇员人数超过企业总数的60%,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免征三年所得税。本年度安置工人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那年安置的失业人数
那年失业人员的重新安置比例= * 100%
年内该企业的原始雇员总数+失业人数
2.劳动和就业服务企业的免税期届满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始雇员总数的30%以上,则所得税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半两年。计算比率的公式为:
企业的原始员工总数
3.享受税收优惠的失业者包括失业青年,转换其经营机制的国有企业的剩余雇员,官僚机构削减官僚的剩余人员,非农业人员和非劳动释放人员。
4.劳动和就业服务企业的雇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所有类型的人员,包括雇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和退休人员。
(8)大学,大学和中小学办公室可以减免所得税。指:
1.大专院校和中小学的办公工厂和农场的生产和经营所得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
2.开设各种进修课程和培训课程的大专院校以及中小学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
3.在大学和中小学享受税收减免的校办企业,必须由学校自筹资金并由学校管理,并将营业收入返还给学校。下列企业不得对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1)将原来的纳税企业转变为校办企业;
(2)在原有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学校将吸收外国附属企业的投资;
(3)学校向外国单位投资的合资企业;
(4)由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共同建立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国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体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