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有企业所得税,并且目前没有税收优惠。房地产并不是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
视为销售,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发〔2009〕31号)。
第7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员工福利,激励,外国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偿还债务,交换其他企业,机构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应将其视为销售,并在转让已开发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或在实际获得利益权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根据该企业最近一个月类似开发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上同类开发产品的当地公允价值确定;
(3)根据已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一两个可以确定:
1.小型获利企业无法享受折扣;
2.可以享受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其次,对于其他好处有两种看法:
1.正方形:国税发[2000] 38号文第16条规定:“实行批准的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国税发[2008] 30号第17条废除了该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实施批准的征收方式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
2.相反的观点:已经批准了税收征收的纳税人通常是非标准帐户,无法准确地衡量收入,成本和支出。无法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的企业,如何确定收益有什么折扣?因此,从立法精神上讲,不可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