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结算和支付,是指在一年的征费期内,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缴纳会计,会计和所得税。年末,根据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的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符合税法的,应当根据税法进行调整,以补缴或退还所得税。这意味着每个公司每年必须申报五次。
也就是说,会计法的要求必须服从税法的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继续经营时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例如终止其自身的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将剩余财产分配给所有者。处理诸如股息分配之类的问题。
第二,以下企业应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
(1)需要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的企业;
(2)在企业重组期间需要清算的企业。
3.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资产应以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并确认资产转让的损益;
(2)确认清算债权和清算债务的利得或损失;
(3)更改连续经营的会计准则,并处理已提取或摊销的费用;
(4)依法弥补损失,确定清算收入;
(5)计算并支付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