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以15%的减免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款,享受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技术转让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优惠技术转让的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
(3)国内技术转让已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部门的认可;
(4)技术转让已获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5)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方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格,但不包括设备,仪器,零件和原材料的销售或转让产生的非技术收入。与技术转让项目不可分割的收入,例如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不应计为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无形资产的税基减去在资产使用期间按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可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合同签订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和其他费用。
3.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免除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应分别计算技术转让收入并合理分配企业的期间费用;未经单独计算,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收入带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IV。转让技术的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提交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