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税收公平的角度来看,由于我们的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税收激励措施很多,例如三个减免和三个减半,这导致国内外公司的税收负担有所不同,导致了企业竞争起点不公平的问题,这次的改革统一了国内外企业,这更有利于国内企业的发展
其次,从整体上减轻税收负担,原来的税率是33%,目前已降低到25%
其次,它显示了对民生,环境保护和高科技项目的支持。在这些类型的企业中,企业所得税有优惠待遇
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30 * 25%= 7.5万元。
第二季度的预付企业所得税= 50 * 25%-7.5 = 50,000元。或20 * 25%= 50,000元。
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80 * 25%-7.5-5 = 75,000元。或30 * 25%= 75,000元。
第四季度的预付企业所得税= 95 * 25%-7.5-5-7.5 = 37,500元。或15 * 25%= 37,500元。在
年末进行了以下调整:
①隐瞒收入而少付的增值税为11.7 / 1.17 * 17%= 17,000元。如果罚款增加一倍,罚款为34000元。这24000元要加税,即应纳税所得额增加24000元。
②广告费税法规定扣除15%的收入,扣除上限= 950 * 15%= 142.5万元。实际支出148.5万元。超过扣除限额的,应当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48.5-142.5 = 6万元。
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之间的借款利息资本化,并计入在建工程而不是财务费用。 6.4万元的利息是10每月应资本化,应资本化的金额= 6.4 * 10/12 = 53,300元。由于所有企业均计入财务费用,因此利息费用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3300元。
④商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收入的0.5%,20 * 60%= 120,000元,950 * 0.5%= 47,500元,扣除47,500元应税收入= 20-4.75 = 152,500元,应实际扣除200,000元。
⑤以上①②③④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4 + 6 + 5.33 + 15.25 = 29.98万元,应交所得税= 29.98 * 25%= 74.95万元。
即应于年底缴纳企业所得税7459万元。
(注意:在这个问题上,对于由税务局,本身还是由公司发现的隐瞒收入,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如果税务局发现了隐瞒的收入,则无法获得10万元的收入。用作广告费用以及商务招待费扣除的基础,此问题的答案在基础中做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
(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目录
第1章概述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3章应纳税额
第4章税收优惠
第5章从源头预扣
第6章特别税项调整
第7章集合管理
第8章附则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
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企业,或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该领土内中国。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
获得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
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应纳税。收入。
(1)货物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第9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公益捐赠金额。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11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完全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摊销费用: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主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2)建立自己的信誉;
(3)与业务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当视为长期递延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应当扣除:
(1)已全额折旧的固定资产重建费用;
(2)租赁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3)大修固定资产;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国家需要提供关键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第32条如果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而需要加速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企业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获得的所得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征税。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紧急事件等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可以制定企业收入特别优惠政策。征税并将其报告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记录。
第三十七条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源头代扣代缴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或应付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从应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
第38条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中国的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中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预扣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在本法颁布之前已获准成立的企业,并按照当时的税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低税率的,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本法实施后的五年内逐步过渡符合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税,免税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继续享受本法实施后的有效期,但是由于非营利性的原因尚未享受折价的,折价年限为从实施之年开始计算。
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区域内,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而需要新设立国家支持的高科技企业,以及国务院已规定要实施的高科技企业。上述地区的特殊政策,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国家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减免税。
第五十八条中华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应按照协定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60条本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