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买卖商品后进行回购和卖出,以卖出价确认卖出的商品,将购回的商品视为购买商品。
[分析]对售后回购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应将售后回购业务作为融资业务处理。借款:银行存款贷款:其他(长期)应付款应付税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按假定销售额计算),未确认的融资成本(未确认的融资成本为当前收到的价格与回购金额之间的差额)根据商定的销售方法,在发送货物时的实际成本包含在“发送货物”中(仍计入A公司的库存)。税收方面,在发出货物时确认销项税,在购回货物时确认销项税,并在计算所得税时在发出货物时在税法中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当前的会计分录如下:
(1)1月1日寄出产品时:
同时记录
(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应与其他应付款按实际利率分摊;如果未确认的融资费用的期限较短,也可以使用直线平均法在相应的期间内摊销)
每月
税费的计算与正常业务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