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的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认为应将财政补贴计入当年收入,应按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应纳税抵免。为此。税务人员的做法合法吗?分析与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的法律问题是财政补贴是否属于财政拨款并应纳税。根据《企业补贴收入征税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 81号),企业除获得国家补贴外,还获得其他补贴收入除未计入损益的部分外,应将实际获得补贴收入的当年的所有应纳税所得额纳入合并范围。因此,除非企业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即不将财政补贴计入损益,否则该财政补贴不应视为一项财政拨款,而必须包括在内。在2007年的应税收入中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