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人出售资产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是指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融资向经批准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企业出售资产的行为,目的是将该资产从金融租赁企业租回。承租人在融资回购业务中出售资产时,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报酬和风险尚未完全转移。在融资买卖中,承租人出售资产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于融资租赁资产,折旧仍以承租人出售前的原始账面价值为计税基础。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支付的部分融资利息在税前扣除作为公司财务费用。
销售税教科书今年已被删除,因此我们不再需要学习它,也不会参加考试。
增值税是根据余额计算的。教科书非常详细。请参考教科书第8页。如有任何疑问,您可以继续咨询。
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和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的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收入确定的规定,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的资产出售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于融资租赁资产,承租人出售前的原始账面价值仍作为计税依据。预提折旧。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融资利息部分应扣除税前作为公司财务费用。 ”
根据此规定,根据以下三个条件对售后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首先,因为承租人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报酬和风险尚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的收入确定规定,在售后租回业务的融资中,承租人出售资产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其次,卖方(承租人)仍将出售前的原始帐面价值用作折旧的税基,即折旧过程与未发生售后回租的过程相同,并且继续进行。算作自己的资产。提及折旧。
第三,对于融资租赁利息支出,将其扣除为财务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人回购融资业务中资产出售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业务是指承租人的融资向经批准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企业出售资产,然后将其从金融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承租人在融资回购业务中出售资产时,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报酬和风险尚未完全转移。
1.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目前有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承租人在售后融资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不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内,增值税和营业税属于没有支付。
2.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的收入确定规定,承租人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的资产不被确认为销售收入。对于通过融资租赁的资产,承租人在出售前的原始帐簿值用作折旧的税基。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支付的部分融资利息在税前扣除作为公司财务费用。
根据此规定,售后融资回租业务将根据以下三个条件接受企业所得税处理:
首先,因为承租人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报酬和风险尚未完全转移。承租人出售资产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第三,对于融资租赁利息支出,将其扣除为财务支出。税收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的监管者。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法越来越复杂,税收调整也越来越频繁。作为企业财务官,他已经掌握了企业的税收生命线,并迫切需要全面的税收管理能力。税务经理特别课程,掌握税务实践,税务计划,税务审计和税务行政复习,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并成为一名优秀的会计师。
(1)处理卖方(承租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人在融资销售和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的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1条规定:“根据当前价值,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承租人在融资买卖中的资产出售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
(2)受让人(出租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买卖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售后租回业务当方出售资产时,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它改变了过去查看售后回租的行为,并将资产的售后回租视为同一笔交易。因此,税收处理不再分为销售和租赁两个业务,它们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范围。但是,非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对于卖方(承租人)而言的,仍应根据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向承让人(出租人)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3)卖方(承租人)公司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人在融资买卖中的资产出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2条规定:“根据当期公司收入税法和有关收入确定规定。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的资产出售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于金融租赁资产,折旧仍以承租人的原始账面价值为计税基础。在此期间,承租人支付的融资利息部分在税前扣除作为公司财务费用。 ”
根据此规定,根据以下三种情况对融资购回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次,卖方(承租人)仍将出售前的原始账面价值用作折旧的税基,也就是说,折旧处理与未发生出售和回租后的折旧处理相同,并且继续算作自己的资产。提及折旧。
第三,扣除财务费用作为融资租赁利息费用的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融资和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总付款额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征税。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总价款,则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应当按照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分期折旧和扣除。税法对固定资产采用了相对简化的方法。合同中指定的租赁付款或公允价值用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成本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支付。折旧。可以看出,用于支付金融销售和回租的税前扣除政策不同于用于金融租赁的税前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