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应在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缴纳。根据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向施工现场(场外)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所得税在建筑工地预缴并在公司所在地结算。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涉及跨地区经营(简称跨省经营)。 ,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中的城市(下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事业单位制的跨地区经营性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局部预付款,简易清算”的规定执行。和财务调整“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其次,跨地区的建筑公司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要求的项目经理(包括工程指挥部总部和性质与项目经理相同的合同部门)应汇总到总部或二级机构中分行组织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统一计算,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与各地税务机关制定的本通知相抵触的征收和管理文件,应停止执行和更正;未按规定预先收取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及时退回。对于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更正的,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基本解决了目前各地异地建筑业企业收取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施工现场的征收率征税,对于全国的建筑公司来说,这是“好消息”。自从本文件于2010年1月26日发布以来,如果2009年的建筑业企业已被建筑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则有权要求地方税务机关予以退还。
转发文件,以供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04-19中央,直辖市,国家计划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业企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以下简称同城)的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详细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收藏”(国税发〔2008〕28号)。关于经营性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如下:1.实行一般性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经营性建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执行。具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本地预付款,汇总“清算,财政库房调整”方法所得税。(二)由建设企业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下同)的项目总部和合同部分,不预缴企业所得税。网站,其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应汇总到二级支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支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规定的方法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按项目每月实际营业收入的0.2%或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总额,由企业总部直接分配到项目所在地。每季预付款。四,建设企业总行应按下列方法累计计算企业应交所得税并预缴:(一)总行只有跨地区项目部的,应扣除企业收益项目部门预缴的税款,按其余额计算。地方纳税; (二)总行只有两个分行的,总行和分行应交税金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计算; (3)总公司有跨地区项目直接管理工信部和跨地区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计算了一般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五,建设企业总部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清算,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当总部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部的税务机关应对退税额进行处理或扣除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六,跨区域经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总部的主管税务机关颁发总行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项目的位置。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敦促其规定截止日期;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七。施工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和结算时,应当附有跨地区业务项目部门直接管理的地方预缴税款的纳税证明。八,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区(市,县)项目部门,计划单独的城市,应当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9.本通知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19日[我要更正错误]负责编辑:Xiao Xi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