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中指定的项目)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投资和经营收入在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项目获得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从第四年减至第六年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