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您的陈述,我了解ABCD是由四个人组成的团体,并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其中A为法定代表人。因为如果ABCD是四家公司,则纳税人的税应为公司所得税。如果我正确理解,应该是这样的:
①如果A收购了公司,则A不必纳税,B,C,D应基于投资的增值部分(例如在投资过程中投资20万,销售30万)。 ,则增值部分为30-20= 10万元),需按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
②如果H要收购公司,则A还需要为增值部分支付20%的个人所得税;
③如果是长期计划,则取决于公司的运营以及坚持的人。从A的角度来看,如果BCD在公司的运营中不影响公司的运营,则最好一次性收购;如果从H的角度来看,如果H不能立刻掌握公司的运营,那最好最好先加入股票,然后逐步增加持股比例;如果您站在ABCD的销售角度来看,要么继续营业,要么为了避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请逐渐将股权转让给H。
借记或贷记帐户“年度利润”,贷记或借记帐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通常应将上述财产检查和债权债务的核查与专项审计结合起来以终止企业。会计事务所的特殊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合并后企业扣除各种税前资产损失的法律依据。税务部门。
清算或转帐会计
(1)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转移盈亏
公司合并,合并后的企业将所有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合并后的企业(在第20条准则中,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后的企业称为购买者),当前税制下的税收政策为:
(1)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 165号和国税函[2002] 420号的规定,企业产权的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务的整体转让)涉及企业产权的转让。房地产,无形资产和应税商品,由于不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因此转让的资产无需进行会计处理,也不会发行销售发票和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 59号,财税[2009] 60号文件的规定,对合并后的一般企业,按照清算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它们符合59号文件中指定的条件,具有特殊特性税收待遇。
合并后的企业将根据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转让资产的转让收入或损失,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合并企业将确认的转让资产或收益或损失=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应税基础,或者=(合并后的企业提交给合并后的企业,或者股东购买的净资产价格(包括股权支付+合并企业收到的负债)-转让资产的税基
由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资产转让的损益。它没有直接考虑。而是在合并企业计算清算收入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合并采取特殊税收待遇,除同时符合财税[2009] 59号规定的五项条件外,合并企业股东在合并中取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少于交易总额85%,或无需在同一控制下进行考虑的企业合并。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并采用特殊税收处理,则转让资产的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与股权支付相对应的资产价值,而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不计入当期损益。公认的。税基是合并企业收到的资产和负债的税基,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有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另一部分是对应于非权益支付的资产价值,以及用于转移的非权益支付账户的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确认转移利得或损失,计算公式为:
与资产转让损益相对应的非股权支付=看似特许权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税基)×(非股权支付额÷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对与非权益支付相对应的资产转移的损益进行税收调整,并应以资产负债转移表的注释形式将调整后的资产税基础通知合并企业,或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资产转移清单中的单独列。
合并企业支付的资产作为合并对价,应由合并企业收取,用于支付清算费用,雇员安置,税金和股东分配。收到后,它将从“银行存款”和其他科目中扣除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支付清算和工作人员安置费用
支付清算费用,并从“行政费用”帐户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