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免税扣除。
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计算的员工食堂福利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但前提是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国税函2009年第3号明确规定,“工资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职工教育,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因此,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示的各种食堂支出,包括支付给食堂职工的工资,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