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银行有折扣业务。您不称其为折扣,只能说这是公司之间的借贷。没有正式发票,您将无法在税前扣除。此外,母公司还为此业务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
“可以扣除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下列利息费用:
(1)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批准发行的债券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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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实际上是从银行借用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的,因此折扣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折扣费用包括在利息费用,财务费用-“利息费用”明细帐户中。如果在外部找到折扣公司,则折扣利率仍然比银行便宜。他们只能给您一张打折钱的收据。尽管您的公司已输入该帐户,但仍要结算公司所得税。是否有必要调整因对税前票据的折现承兑产生的金融票据承兑的增加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无需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资本化的合理借款费用可以扣除。这取决于您的公司是否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贷款。不实际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与取得的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予税前扣除;如果实际使用,则银行的折扣利息的折扣产生的金融利息应由折扣支持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费用。
这些账单被转移到甲方作为会计基础。 “基于这种商业行为,由于企业A尚未获得证明票据的贴现利息由其自己承担的合法票据,并且该票据的贴现利息与甲方的生产和经营无关,因此甲方承担折扣利息的这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6条规定:“销售是纳税人收取的总价和加价费。用于商品或应税服务的销售,但不包括征收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五十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第12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述的超价收费包括手续费,补贴,资金,筹资费,利润返还,激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赔偿金,采集付款,预付款,包装费,包装租金,储备金,保费,运输和装卸费以及其他过高的费用。但是,不包括以下项目:
(1)对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委托加工;
(2)替代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输费用:1.将运输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给买方; 2.纳税人将发票转发给购买者。
(3)符合下列条件的代表政府收取的政府资金或行政费用:1.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资金应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设立。政府及其财务和价格经理经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发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金融票据; 3.收到的全额款项已上交财务。
(4)在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售商品时向购买者收取的保险费,以及购买者为购买者收取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
根据上述政策和法规,在销售业务中,卖方收取买方(承兑人)从买方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以对账单进行贴现。这是一项额外费用,应向购买者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购买者可以根据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扣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