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罚款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罚款影响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6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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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6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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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第十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支出:(一)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 (三)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费用; (七)未确认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其他费用。

企业所得税中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支出:(一)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三)逾期交税; (四)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费用; (七)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本文是在税收法制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总结和完善现有国内外公司所得税的条文,既反映了前瞻性和创新性的立法,又将说明立法的延续性别和一致性。

1.不能扣除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股息是指公司章程的规定。只要公司有可分配的利润,就应该按照预定的特定比例向特定类型的股东支付财产收益。股息通常只支付给优先股股东。股利是指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的款项,其比例没有特别规定,财产权益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的收入临时确定。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股息和股息与利息不同。利息是公司正常业务活动产生的支出。通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其在税前缴纳并扣除。股利和股利属于股东权益,是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获得的财产利益,不能在税前扣除。关于是否可以扣除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和股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项目,存在许多争论。核心问题是如何避免由股息和股息引起的经济双重性。税收问题。有人认为,股息,股息和其他收入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征收公司所得税之后被扣除,而投资者可以免除此项收入;其他人则认为,股息,股息和其他收入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投资者的股息,股息收入是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从股利,股利和其他收益的性质来看,将这笔支出作为不可扣除的项目并计算公司所得税,更符合公司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投资者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获得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收益,这些税后利润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奖金直接将其规定为不可扣除的项目,不仅有利于操作,简化了收款和管理,还避免了诱使公司利用免征公司所得税的诱因。相反,如果允许扣除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收益,则企业应在结算期届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并决定澄清当期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额。年;准确把握企业中投资人的投资数量和分布,计算复杂,税收和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它还可能导致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恶意勾结,应纳税所得额将作为股息分配,这会侵蚀税基,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税收秩序。 。

2.不能在税前扣除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无法扣除公司所得税,这是由公司所得税本身的特征决定的。但是,公司所得税与其他税种不同,例如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费等。这些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缴纳,并作为一般扣除额扣除。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的项目的。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成本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3.税前滞纳金,罚款和罚款不得扣除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各种税收滞纳金的制定方式,并且条款更加标准化。迟缴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事实收取杂费,并自纳税日起每日征收一定比例的滞纳税。纳税。滞纳金包括公司所得税和其他税项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除在规定期限内责令缴款外,税务机关应当增加延误日期滞纳金为滞纳金的十分之一。滞纳金的税率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因此,延迟付款具有某些行政执法法的性质。其目的是敦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尽快履行其义务。滞纳金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这是税法对社会道德谴责的体现。如果允许在税前扣除减税额,将导致国家支付其部分非法费用,这间接地鼓励纳税人无限期延迟缴税。

此外,应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纳税人往往会延迟缴纳罚款并受到滞纳金的惩罚。《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税前滞纳金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尚无关于是否可以扣除其他形式的滞纳金的规定。但是,根据现行法律的分析,如果罚款不可扣除,则罚款的罚款也将不可扣除。罚款,没收财产的罚款和损失不能扣除。罚则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法。刑罚是对违反刑法判处刑罚的罪犯的一种惩罚方法。如果法人企业以走私罪被判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最严厉惩罚。法人企业缴纳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反,它将在鼓励他们犯罪方面发挥指导作用。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方法,要求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施加行政犯罪。罚款是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即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行政罚款和作为刑事责任的惩罚之间是否存在替代关系?尽管这两种责任形式本质上不同,主题和程序也不同,但它们都将导致肇事者财产损失属于法定货币罚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款的,行政机关已经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应当处以罚款。

但并非所有罚款都不能扣除。

例如,可以扣除纳税人根据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因为这是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没收的财产损失不可扣除。没收财产也是行政处罚。这是对违反法律的纳税人的惩罚。符合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不允许对没收财产的损失进行扣除。

第三,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关于捐赠支出,新的公司所得税法规定了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在中国,公益救济捐款的扣除额是部分扣除额,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这样可以达到鼓励捐赠和保护财政收入的双重目的。除本法第九条规定外,所谓的捐赠支出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下的捐赠:一种是不合格的慈善捐赠,例如纳税人直接向接受者捐赠的捐赠;另一个有资格但是,超出扣除额的部分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纳税人的慈善捐赠,是指纳税人向中国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向教育,民政,自然灾害地区和贫困地区等公益事业捐赠的款项。直接捐赠给收款人的纳税人不得扣除税款。如果符合慈善捐赠的条件,但捐赠金额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捐赠金额达到年度利润总额的30%,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不包括)税收调整因素)不是允许扣除。但是,如果捐赠金额为10%,则允许扣除,并根据实际捐赠金额计算扣除标准。简而言之,有两项标准不会从捐赠支出中扣除:一种是定性标准;另一种是定性标准。一个是定量标准。只有质量和数量符合公益捐赠的标准,否则不得扣除税前。

4.赞助费用不可扣除

赞助支出与捐赠支出相似,因为它们是公司免费向彼此支付的支出,但其含义却大不相同。在税法中,赞助支出通常被理解为各种非广告赞助支出。如果是广告赞助支出,可以参考广告费用的有关规定扣除。非广告赞助支出可分为自愿赞助和非自愿赞助支出。但是,无论纳税人的心态如何,都不能扣除非赞助费用。也许纳税人是由政府部门的强制性拨款赞助的,例如赞助政府官员的领导干部出国旅行。无论纳税人是否自愿不影响这部分赞助支出的性质,国家都不应对纳税人的赞助承担减税损失。

五,无法扣除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储备金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收入的一定百分比以确保企业未来的投资或支出而建立的储备金。也就是说,纳税人为可能的未来事件提前准备了资金。储备是为特定目的设置的,因此,每种储备都有特定目的和内容。纳税人经常发生的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金,库存折旧准备金,短期投资折旧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这些准备金必须先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否则无法扣除。该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提取各种准备金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因为这些提取的准备金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暂时不使用税款,并且在实际发生各种损失时可以扣除准备金,而这次并没有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当损失发生时。如果不允许提前提取准备金,则相当于企业必须提前纳税,并在亏损发生时减免税收。允许企业提取准备金实际上允许将企业的部分收入递延纳税,因此应控制提取的比例,否则,企业可以将所有利润用作准备金,这样就不会在当期支付税款。当前纳税年度。这是典型的避税措施。

所得税问题: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税前扣除有哪些规定?

管理方法说太多了..

简要

款待业年销售收入不足1500万元,不超过五分之一

高于1500,则为1500万x五千分之一+多余的x三千分之一

例如,1800W为1500x0.005 + 300x0.003

工资根据新规定,2006年度所得税的可扣除工资(即应税工资)= 800x雇员人数x 6(这是2006年的算法,因为从7月1日开始实施工资扣除标准) + 1600倍员工人数x6

员工福利支出。工会费用。员工教育费用分别为2%,14%,1.5%

还有许多其他规定

让我告诉你一条规则

第1章概述

第1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及其详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的精神制定的。

《条例》第2条第4条规定,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允许扣减的项目为应纳税所得额。允许的扣减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中与获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所有必要且正常的成本,费用,税款和亏损。

第3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是真实合法的。真实意味着它可以提供适当的证据来证明相关支出确实发生了;法律表示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第4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确认税前扣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2)匹配原理。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匹配或分配期间报告并扣除。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应付的可扣减费用不能提前或延迟报告。

(3)关联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可扣减费用必须与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也就是说,每当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时,都必须确定金额。

(5)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抵扣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

第5条纳税人的支出必须严格区分运营支出和资本支出。资本支出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摊销或计入相关投资的成本中。

第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贿赂和其他非法支出;

(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罚款,罚款和滞纳金;

(3)库存下降准备金,短期投资下降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可以根据国家税款提取的任何其他准备金规定储备金形式;

(4)税收法规有特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产生的费用超过或超过了法律范围和标准。

第7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的成本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如果纳税人进行了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并且已确认相关资产的隐性增值或亏损在征税中确认,则可以根据确认的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评估。

第2章费用与支出

第8条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废料,废物,废料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9条纳税人必须合理地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可以直接包含在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制造或提供具有相同投入的两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的共同成本。

直接成本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凭证和记录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输出等,以合理的方式将间接成本分配给相关的成本计算对象。

第10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包库存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格,购买费用和税金。

存货成本中包含的税款是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购置增值税进项税。

纳税人自制库存的成本包括间接成本,例如制造成本。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实行人机工程学联系方法的纳税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以及餐饮服务业根据国家规定开具的佣金,可以从事实中扣除。

第4章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23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评估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0条的规定执行。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后,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无法调整:

(1)国家规定的资产清算和验资;

(2)移除部分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永久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调整为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始暂定估值或发现原始估值有误。

第24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1条的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以下资产不得折旧或摊销:

(1)卖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和出租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其租金收入不包括在总收入中,也不包括在住房周转基金中;

(2)建立或购买的商誉;

(3)捐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25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期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十年;

(3)火车和轮船以外的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家用电器,工具,家具等,为期5年。

第26条有必要缩短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的折旧年限,以及经常遭受振动,过度使用,或受到酸,碱等的强烈腐蚀。或者,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则纳税人应提出申请,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应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

第28条纳税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在购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应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并应准确收取研发费用。发生时直接扣除的研发费用,在使用该无形资产时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国家或其他纳税人支付的价格,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应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第30条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附带的软件并且未单独定价的,应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纳入计算机硬件;单独定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31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可以在发生期间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相关固定资产尚未完全折旧,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折旧,则可以用作递延费用,并在不低于5年的时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维修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维修费用已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相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将在维修后延长两年以上;

(3)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目的。

第32条纳税人的外国投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直接作为投资的当期费用扣除,但可以在转让财产时获得的收入中扣除相关投资资产转让或处分,据此计算财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

第5章借款费用和租金费用

第33条借贷成本是纳税人与借入资金有关的利息支出,包括:

(1)长期和短期贷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外币借款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差额,作为利息支出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符合利息标准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经营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购买,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在购建相关资产时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相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能为本期扣除。纳税人的借款没有明确目的的,其借款费用应根据经营活动占用资金和资本性支出的比例,以及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借款费用的借款费用计算可以直接扣除的费用应合理计算。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发生在房地产建成之前,应当计入有关房地产开发费用。

第36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借款的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时,不得扣除税前的超额利息费用。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借用外国投资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费用,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的方式从出租人那里取得固定资产,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以按照受益时间平均扣除。

第39条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从出租人获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予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是金融租赁:

(1)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租赁期限是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应大于或等于租赁开始日期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6章广告费和商业娱乐费

第40条如果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支出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2%,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无限期结转。谷物酒的广告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由于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增加广告费用的抵扣率,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41条应严格区分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额和赞助费用。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广告是由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经支付了实际费用并获得了相应的发票;

(3)通过某些媒体进行传播。

第四十二条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纳税人的业务推广费(包括不通过媒体的广告支出)可以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范围内扣除。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可以按以下比例扣除:

年销售(业务)净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业务)净收入的5‰。年销售(业务)净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此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申报扣除商业娱乐活动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应提供足够的有效证明或证明其真实性的材料。如果无法提供,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7章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所产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冲减坏账准备;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实际坏账损失,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当冲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提取呆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非另有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底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款是纳税人应从购买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而收取的金额。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金额。

第4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视为坏账:

(1)债务人被依法宣布破产并撤回,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以清还应收账款;

(2)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法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或失踪,其财产或继承确实不足以偿还;

(3)债务人遭受了重大的自然灾害或事故,损失惨重,其账目(包括保险赔偿金等)确实无力偿还应收账款;

(4)应收帐款,显示债务人在到期日后未履行其债务偿还义务,并且在法院裁决后确实无法还清;

(5)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就非买卖活动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应收的应收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的账目不确认为坏账。

第8章其他扣除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向所有纳税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的,由省征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从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法律人身安全保险中扣除按照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

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个人投资者或雇员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除基本保护外的雇员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51条产品销售的税收和附加费,例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和建筑费,教育附加费等,以及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52条纳税人因从事商业活动而发生的合理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法律证据,否则,税前不扣除。

旅行费用的证明材料应包括:旅行人员的姓名,位置,时间,任务,付款凭证等。

会议费用证明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产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具有合法和真实的凭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企业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54条。纳税人实际上可以扣除合理和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预防部门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设备和冷却产品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的资产损失和废料净损失的余额,从责任人扣除补偿金和保险补偿金后的余额,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扣除。纳税人不得扣除出售职工住房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经济合同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

第9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需要在税前扣除的税收减免项目,省税务机关可以制定规定,要求纳税人随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证书。

第58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59条如果先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则应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