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向关联方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的,利息费用的税前余额不得扣除。”国税函[2002837号文明确指出,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其关联公司仅将其用于变更资金管理方式,不影响关联公司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公司之间的贷款。因此,集团公司法人单位从集团公司取得贷款统一贷款还款的利息不受《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集团公司可以发行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根据公司的证明文件,其附属公司使用集团公司转让的金融机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得高于该金融机构同期贷款的利率,可以扣除。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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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字[2009] 31号。如果企业集团或其成员公司使用金融机构的贷款分配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公司,则借款人可以出具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证明书,并可以合理地在使用贷款的企业之间分配利息费用。企业分配的合理利息可以扣除税前。(2)除房地产企业外,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各地也不一致。继地水发〔2009〕52号: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公司)对下属企业实行严密管理,总公司如果贷款是从银行统一借贷,然后分配给下属企业单独使用的,则总行可以根据已使用的银行贷款额确认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扣除额。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数额是否正确,合理,应当由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发给适当的证明材料。Liaodi Shuifa [2010] No. 3:企业集团或其成员公司以统一的方式向金融机构借款,并共享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的使用权,他们可以出具证明文件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他们是合理的分配利息费用的,借款企业分配的合理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减。金地税务企业办[2010] 5号: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借款企业的利息支出,以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准暂时扣减。 。对于实行统一贷款和还款方式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签订资本使用协议。子公司根据协议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部分和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可以抵扣。简而言之,是否可以在征税前扣除资金利息,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