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向关联方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的,利息费用的税前余额不得扣除。”国税函[2002837号文明确指出,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其关联公司仅将其用于变更资金管理方式,不影响关联公司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公司之间的贷款。因此,集团公司法人单位从集团公司取得贷款统一贷款还款的利息不受《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集团公司可以发行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根据公司的证明文件,其附属公司使用集团公司转让的金融机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得高于该金融机构同期贷款的利率,可以扣除。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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