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损失不计税前扣除(没收财务损失D)
税收法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迟交税款;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不要害怕恶意采用
坚持追求真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企业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以下简称“权益”),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当年企业损失的会计年度中,予以抵扣。确定的损失发生。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与收入相关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被投资企业从清算企业中分配的剩余资产等于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一部分。清算企业,应确认为股息收入;扣除上述股利收入后的剩余资产余额,超过或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
1.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扣除的税项为: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产生的慈善捐赠费用。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出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项将捐赠给穷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捐赠”,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人民群众使用企业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公益捐赠。
2.年末,税务机关批准的拨备不得超过“企业会计制度”拨备基准的0.5%。呆账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3.符合坏账要求的债权人所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可以在上报税收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税前扣除。
2.缴纳公司所得税时,营业外支出帐户中不能扣除的税项为:
1.各种赞助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罚款和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根据经济合同支付的纳税人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4.损失和礼物支出(纳税人直接向接收者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税前费用)。
5.财产损失。
6.根据国家税法可以提取的储备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储备,均不得用作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也就是说,企业的八项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准备金不得超过当年年底“企业会计制度”应计基础的0.5%。
7.债权人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如果有资格计提坏账,可以在报税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8.出售职工住房造成的财产损失。企业出售职工住房所得的收入计入房屋的流动资金,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出售雇员住房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9.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0.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例如由于债务担保而导致的连带和若干负债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都是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应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