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第63号主席法令):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需要国家的主要支持和鼓励,才能根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9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所述的可抵税收入金额,是指通过股权投资向非上市企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超过两年的,可以将投资额的70%持股2年的当年,扣除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当年的扣减额不够,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算转账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
“该国需要以关键方式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投资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所述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是指风险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对一家非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并且它可以持有该股权2年的当年,从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70%的股权;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通过股权投资在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中投资超过2年(24个月)。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人都可能受到其70%的投资的限制。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持有该股权两年的当年予以抵减;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税收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公告(财税[2015] 116号):
“一世。关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向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了2年(24个月)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合法合伙人可以根据合法合伙人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对未上市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额的70%。,您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