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和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第1条,2014年1月1日至12月2016年31月小企业的应税所得不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其所得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和赢利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9,企业的年度最高应税收入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金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通知明确指出,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小型和低利润的公司所得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获利企业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已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 “合格”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且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1.当前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同时,《关于扩大小规模低利润企业半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所有采用按照规定,审计收取和核准收取的方法可以享受小规模的微利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