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中提取或减少投资。所购资产中与初始投资相当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回收;按实收资本的比例,等于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计算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收入;其余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由被投资企业结转以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