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私立医院还是公立医院,仅需缴纳所得税,而不缴纳增值税。
2008年以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实施条例》实施后,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免税依据是财税[2000] 42号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地方税务部门表示,财税[2000] 42号关于所得税减免的规定将自动取消,有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也要缴纳所得税。
我不知道这对您是否有用..
根据财税[2000] 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对所得征收各种税款。由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如果直接将所得用于改善医疗条件,则应在获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以下优惠:(1)营业税。从中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财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财产,土地,车辆和船舶,免征房地产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三年免税期届满后,将恢复税收。
根据法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有条件的优惠税收政策,(1)免税时间有限,营利性医疗机构享有3年的免税政策,不是无限期的; (2)免税政策的条件是有限的,即应将收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 (三)免税范围有限,免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4)免税是针对组织本身而不是其员工个人所得税仍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 (五)销售其他药品或者制剂的医院,按照混合销售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6)私立医院必须按照医疗卫生会计和财务制度进行会计和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