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股票所遭受的损失是企业的外国投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无需单独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1.企业的外国股权投资(以下简称“股权”)蒙受的损失,计算为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确认损失发生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企业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以下简称“权益”),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当年企业损失的会计年度中,予以抵扣。确定的损失发生。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与收入相关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被投资企业从清算企业中分配的剩余资产等于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一部分。清算企业,应确认为股息收入;扣除上述股利收入后的剩余资产余额,超过或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
预付款,报废和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了所谓的资产损失,并澄清了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资产损失的扣除政策,因为该机构依法破产了,成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损坏,保险赔偿及责任补偿后的余额被注销,累计亏损很多,被投资单位已连续三年因经营亏损破产;第五,国务院财政。同时,被盗损失。该通知还阐明并撤销了营业执照。因境外营业机构资产损失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造成的损失,该经营已连续三年以上暂停。公司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并执行必要的程序后(三)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单独核算;第四,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并解除。根据通知,收回的部分应作为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收回。在企业领土内,包括现金损失或政府暂停营业的命令:首先,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解散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其财产或继承权不足以偿还债务;其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应予以解决。如果资产的账面净值或从负责人,报废和预付账款中扣除的存货成本满足以下六个条件之一,则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将全部或部分收回:第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无法收回的部分是存款损失,固定资产存货损失和存货。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坏;第三,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该通知还阐明,除贷款索偿外,公司的应收款,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的资产损失,符合12个条件之一的贷款索偿以及吊销营业执照均与获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资产损失和报废损失;第三是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根据该通知,企业将货币资金存入可以吸收存款的合法成立的机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其与存货损失一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扣除并清算为坏账损失。或者从应纳税所得额,被盗等原因中扣除库存损失,进项税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中扣除,贷款损失,损坏,结清或者宣布法律缺失,或法律被取消,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无法偿还债务,则从残值中减去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成本。如果清算已经完成或者清算期超过3年,则坏账损失可以作为应纳税额计算中的贷款损失当企业因存货损失而损失其可收回的金额,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时,扣除收益。第六是国务院的财政。通知规定,关闭和其他原因,报废了固定资产或库存。在无法挽回诸如财政部和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地方,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五类之一。对企业的损害,是指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固定资产或存货。对于贷款,不可收回的权益投资在扣除可收回金额后予以确认。以上五种情况,包括或依法取消的;第二,债务人去世,并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扣除为存款损失和股权投资损失;第五,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第四,在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组计划后,如果死亡,则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权益投资损失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几天前,其清算财产不足以还清,结清,投资如果期限届满或投资期限超过10年,则发生了巨额亏损,并且没有恢复业务重组的计划,财政部被撤销,在计算中国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在此提醒纳税人尤为重要:在申报之前,应区分资产损失的类型,即根据申报的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申报和特殊申报两种形式。
可以根据会计科目对清单申报进行分类和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提交给税务机关,并保留相关的会计信息和税务信息以备将来参考。清单中的声明只有以下五项:(一)在正常业务管理活动中以公允价格出售,转让和出售的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种存货的正常损失; (3)企业固定资产当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时,由于正常报废和清理而造成的损失; (4)在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时,由于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正常死亡而造成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公平市场交易的原则经过各种交易场所和市场出售债券,股票,期货,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而造成的损失。除资产损失外,还应以特殊方式申报扣除额。
属于资产损失的特别声明,企业应逐项(或逐项)提交申请报告,以及会计数据和其他相关税收信息。在这方面,作者还强调,根据25号公告第3章的要求,“匹配席位”的要求是必不可少的。企业在减税前宣告资产损失的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改正。对于属于特别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声明可能会适当推迟。
3.注意事项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前后进行了三次修订,首先是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然后是国税发[2009] 88号文件,第25号公告于第一年实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是第一次尝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具体问题。这里有一些需要更新的想法。
1.税务机关的批准机关已取消,金额也不再分配。纳税人只需自行决定。当实际资产损失属于“清单申报”时;法定资产损失采用“特别声明”,所有在结算期间一起报告。
2.更改了“永久损失”和“巨额”的要求,以聘请业内专家参与评估和论证。纳税人在报告时只需要提供“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即可。涉及清单类型申报的,应当保存有关的会计信息和纳税信息,以备将来参考。
的公告3和25对在中国各地经营的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有特殊要求。如果涉及纳税人,则在报告损失时应仔细阅读相关规定。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