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余成本企业所得税-摊余成本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6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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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6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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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与摊余成本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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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调整的溢价=摊销的成本面值

请问期末摊余成本的计算公式: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应收利息,这个公式是怎样来的?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销成本(本金)=期初现金流入的摊销成本(本金)(即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息(期初摊销成本×有效期)利率)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而来。

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第13条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调整结果如下:①扣除本金; ②通过摊销初始确认金额与实际利率法到期金额之间的差额形成的累计摊销金额; ③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本标准规定的摊销成本对于分期偿还债券没有疑问,但对于一次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债券,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摊销成本。特别是当投资日期与发行日期不同步时,偏差甚至更大。

国债利息收入计免征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是指票面利息收入,还是按摊余成本计算的实际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库房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获得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实现如下:

(1)当企业从发行人直接投资和购买政府债券中持有至到期时,从发行人那里获得的企业从债券中获得的利息收入应完全免征企业所得税。

(2)如果企业在到期前转让政府债券或购买从非发行人购买的政府债券,则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的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库券数量×(适用的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式中的“国债金额”是根据国债的票面价值或发行价格确定的; “适用年利率”是根据国债年利率或等值年收益率确定的;,可以根据平均持有天数来计算和确定“持有天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获得的免税收入。公司所得税法,即国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利息收入,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之间,应在公司所得税结算和付款申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没有备案,企业就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交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

(2)获取财政部国债利息收入的详细信息和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