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适用税率是20%。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以被批准收集。如果小微企业的账目不健全,并且不能准确,及时地计算各种税收和企业收入,可以经税务局批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第8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适用于有应纳税所得额核算条件的企业,以及按照《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没有资格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小型低利润企业的适用税率暂时不适用。
批准征收的所得税:
1.您单位的应税收入率是多少(由主管税务机关设定)?
2.所得税按季度申报和提取。
3.以您单位本季度的400,000销售额为例,计算如下:
400,000 *应税收入率(由主管税确定)* 25%(适用税率)-{400,000 *应税收入率(由主管税确定)* 5%(国家规定的年度应税收入)30万元以内的企业可免征5%))-上一季度您单位缴纳的所得税额=本季度您单位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4.假设您单位的应税收入税率为10%,并且您的单位在前三个季度已缴纳了2,000元的所得税,那么您的单位应该在第四季度中缴纳了6,000元的所得税。
5.如果您不知道应纳税所得额,只需携带单位的文件号或税号即可找到单位的税务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