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可以用作支出,可以减少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利润为基础支付。
问:您可以参考国税发[2000] 84号文件中的差旅费扣除额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根据《现行税务部门有效废止和废止的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已全部废除。因此,允许将企业发生的与获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扣除税前。旅行费用证明应包括:旅行人员的姓名,地点,时间,任务,付款凭证和其他内容。税务机关对差旅费作出合理判断时,可以计入对价。
对于免税的旅行津贴,标准为:
首先,请澄清第一点。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政策都没有制定差旅费补贴的标准,也没有授权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和副省级税务部门制定这些标准。
其次,第二点很明确。国家税务局无权制定商务旅行人员的商务旅行标准,或要求企业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务旅行费用标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独立经营权不受影响。
旅费是实际发生的补贴。只要税法没有对其施加标准要求,就没有标准问题。一切都必须基于实际金额。当然如果实际金额不合理的,税务机关也有调整的权力。
因此,当会计人员根据公司系统计算差旅费用津贴时,肯定不会出现少缴税款的问题,而只会出现由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问题。高税率的读者在此处阅读时,将能够完全理解以下内容。
当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特定金额的合理性提出异议时,纳税人应提供自己的合理性依据。税务机关对此有不同意见的,税务机关应当行使其查验权。当然,税务机关行使其核查权的具体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
标准操作条件下,必须根据计算出的标准进行商务旅行津贴的支付,这不仅保护了员工的利益,而且还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这通常将构成公司自己的标准差旅费用系统。
因此,在考虑外部付款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系统。该系统本身就是旅费合理性的证据。
合理性原则是指遵守商业活动的惯例,而不是旨在避免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