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参加由税务局组织的“ 2011年度所得税结算与支付”培训时,税务部门的培训老师强调,当企业没有收入时,不应扣除税前的商务娱乐费。
》(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业务娱乐费。
。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获得的预售收入不得用作广告,业务推广和接待这三项费用的计算基础。预售收入折算成实际销售收入后,将作为计算基础。。
(2)在新开发的企业获得第一个开发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开发产品的建造和销售相关的广告费用,业务推广费和商务招待费
,可以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结转和扣减,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根据上述情况,由于2008年没有收入,该企业是2008年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因此,2008年发生的商业娱乐费用不能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应增加税收。但是,可以将其结转到下一年,根据上述规定,最大结转期限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