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公司税。根据国税函[2010] 156号文件,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按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向企业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部门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预付款。可以在结算年度结算时扣除这0.2%的预付款。
第二,关于个人税。找不到统一的文件规定,所有地方税务局都自行收集。如果有征用的要求,则可能要求他们签发托收文件。您可以根据文件管理药物并提供豁免信息。如果您不符合条件,则只能付款。
第三,您所说的是“其中一些需要出国税收,有些不需要税和公司所得税”,这是税务局对文件的实施是的,通常请执行上述两个操作。无论如何,如果有要求按规定付款,如果不需要付款,那就是佛陀。
希望采用!
1.不在登记地点工作的人必须持有外出营业证明。凭此证书,可以说明该项目在监管范围内,将无法运行;因为地方税务局会罚款施工方。主要是防止税收来源的流失。
2.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均在营业地点支付;公司所得税是在注册地点支付的(但是我有一份施工证明要在这里出门,我的所得税是由我们当地的税务局扣除的)。我只是把它打出来,不付发票就无法证明它的合理性。)
3.如果要购买发票,则必须在营业地点购买。
根据基本原理,与地方税务局进行协调,有关是否缴纳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如下(有了这些东西,您就不能代扣企业所得税):
1、2份针对外地业务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3.营业执照副本一本
4.施工合同一份
5.施工许可证或启动报告的副本1
6.中标通知书的副本
7.上一年财务报表的一份副本
8.上一年公司所得税申报表的原件和纳税证明的副本
与您一样,除非您更改季度申报表(方法如下),否则基本上都是徒劳的(至少在年度报告之前),因为您当地的所得税申报系统为“已付所得税”您没有在国外支付的所得税金额。如果您与主管就地方税问题进行谈判,则可以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其他所得税减免额。
帐户处理也很简单:
借款:所得税
贷款:预扣税和所得税的支付(最好由您自己添加此主题以方便将来统计)
更改季度申报方法:
每季度申报一次时,会挤出相应的已缴所得税额。如果支付了10,000元,则将少申报40,000元的营业收入。这样,应纳税额与账面相符,因此最好与当地税务局协商,很容易被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的通知。
郭水发(1995)第227号
根据《中华民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及其详细实施细则,以下是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所在地的通知:
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地点或营业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在县(区)外进行建设的,应当向县(市)申请。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用于签发出境业务活动的税收管理证书(以下称为“外发业务证明”),其营业收入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计算和征收。否则,其营业收入应由企业项目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征收。
其次,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颁发外发营业执照:
(1)中标通知;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此系统的构建团队。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并颁发营业执照。
第三,持有出库作业证明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向施工现场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出库作业证明,并依次进行。根据完成时间表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完成的工作量用于计算应付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收到上述信息后,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注册而不进行验证,并且将不再颁发税务登记证,企业将持有当地税务机关的批准书。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的通知
第三,持有出库作业证明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向施工现场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出库作业证明,并依次进行。根据完成时间表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完成的工作量用于计算应付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收到上述信息后,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注册,而不会出现任何错误,并且将不再颁发税务注册证书。企业将持有当地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制)开展业务活动。企业经营活动完成后,应当在施工现场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持原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
第四,对于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施工现场税务机关的联系,做好离岸企业的税收确定工作。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损失。
第五,离任营业执照由县(含县)及以上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并进行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下级征收单位填写的外向营业执照的状况,切实加强对外发营业执照使用的管理保证了及时收税。
第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税的有关规定设立账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帐簿,或者虽然设置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并且信息不完整不完整的建筑企业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七,本通知自1995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