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企业获得的各种金融资金是否应税处理分别对待:
①如果属于国家投资,并且在使用资金后要求本金返还,则不计入当年企业总收入;
②企业获得的专用金融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③非专用金融基金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政资金,行政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企业获得财政资金可分为三种情况:所有属于国家投资的金融资金,应在使用后返还本金,但应归入当年企业总收入;批准的财政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第三,预算管理中包括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进行收集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计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另有规定。和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