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制改制企业所得税-文化体制改制 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5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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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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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门主管的文化产业

2004年至2008年,国家税务部门对文化体制试点改革后由经营机构转制的文化企业,以及试点地区和文化改革试点单位新设立的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些是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两份税收政策文件的规定。

这两个文件是“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变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在文化试验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系统改革””。该文件明确指出,调整文化企业税收政策,旨在贯彻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促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根据第一则通知,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变为企业后,将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原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财政部划拨的用于营业资金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自用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舶免征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及车辆和船舶使用税。

通知还规定,文化产品的出口应遵守现行国家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免税)税收政策;从境外提供文化服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进口主要文化产品的生产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所需的自用设备和支撑部件,备件等应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第二份通知,在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地区,政府鼓励的新文化企业(包括18类文化艺术表演团体,文化艺术表演经纪企业等)将被豁免。来自工商注册三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全部投资并持有其会员公司的100%,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合并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将享受的一系列税收优惠:因不可抗力(例如自然灾害或承担任务)而遭受损失的文化单位国家指定的,经批准免予经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房地产税;符合国家现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的研发,生产和传播的文化企业,可以统一享受相应的优惠;增值税免征国务院设立的电影制片厂或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设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公司出售的电影拷贝的收入;电影发行公司从电影放映单位收集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等

这两份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转制文化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需每年备案一次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改组文化企业名单和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 105号),明确了名单。鉴定转换后的文化企业。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有必要认识到,享受财税[2009] 3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型文化企业也应满足以下条件: :

(1)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该系统将进行转换。中央各单位出版社的改制方案,应当经中央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下属文化机构的改制方案,应当经上述三个部门批准;

(2)重组后的文化企业已进行工商注册。

(3)如果机构的法人实体在整体转换之前完成注册,则机构的成立已被注销,并且机构的法人实体在转换后被取消。

(4)所有劳动合同均已与在职员工签订,并应按照企业方法参加社会保险。

(5)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附件规定(财税〔2009〕31号)。

(6)改制后的文化企业引入非公共资本和外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更资本结构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财产监督部门批准。

《通知》还规定,认证的文化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程序,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转换计划的回信;企业营业执照;整体转换之前如果您已经注册为机构的法人实体,则必须提供证明,表明同一级别的机构管理组织已经注销了该机构的机构并取消了该机构的法人;您已经按照企业方法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体系证明;对于海外资本和资本结构的变化,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书。

“通知”还提到:“此通知适用于经营文化机构的整体转型和资产剥离两种类型。”其中,整体转型包括:(书籍,视听,电子)出版社,非政治事务报刊,新华书店,艺术学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和放映)公司,剧院等都转变为企业。剥离转型包括:从业务系统剥离并转变为企业的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和销售组织。

文化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3号)的规定。 92),自2011年1月起2012年12月1日至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党政以上政府部门和科学协会开展的科学技术活动的门票收入县级免征营业税。外国单位向国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电视广播权的所得,免征营业税。上述“科普单位”是指对公众开放的科学技术博物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站),气象站(站)和地震站(站)。大学和科研机构向公众开放的基地。

2.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基本数字电视维修费用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财税[2010] 122),上市公司根据省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3.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变为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2009] 3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

(1)商业文化机构改制为企业,并且从改制登记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务部门分配用于资助业务的文化单位被转换为企业,并且其自用房地产从转换系统注册之日起免征财产税。

(3)党报和党刊将从文化企业的组建中剥离其发行,印刷业务和相应的经营资产。从注册之日起获得的党报和党刊的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型中涉及资产评估和增值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与之相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资产的转移或转移。

(5)本通知所称的“经营文化机构”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和艺术的机构;体制改革包括将文化机构全面转变为企业,以及将文化机构的经营部分分离为企业。企业。

(6)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文化结构调整部门和非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企业。相关清单由文化体制改革中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化企业的发展。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1号),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县三级)应当批准电影集团公司(包括会员公司)和从事电影制作,发行和发行的电影制作。根据各自职能部门进行筛查电影拷贝销售,电影版权转让,电影发行以及在电影制片厂和其他电影公司获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在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基本观看和维护费用应免征营业税,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告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一段时间。超过3年。

(3)出口的书籍,报纸,期刊,视听产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电影均应按照规定执行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4)文化企业在国外演出的海外演出收入免征营业税。

(5)在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及其他领域,认证依据的是《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与管理管理指南》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文化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中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及其他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规定。

(6)出版和发行股票低迷出版物,超过五年的纸质书籍(包括出版年份,下同),视听产品,电子出版物和幻灯片(包括缩微胶卷)超过两年,纸超过一年的定性期刊和日历日历可以扣除为税前财产损失。如果在以后年度处置了因财产损失而在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则其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关键文化产品的生产,进口的无法在国内生产的自用设备和支撑部件,备件等根据现行税款的相关规定免征进口税。政策。

(8)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的企业。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录。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b)纳税人自申请日起最近一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c)“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原件和复印件标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经原始审查后归还);

d)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申请期限:从当年的7月到次年的3月底

(5)其他扣除项

1.安置残疾人的企业:

{a}由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可的纳税人,应向上述部门发表书面审查和确认意见;

b)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副本);

c)纳税人为残疾人支付社会保险费;

d)纳税人实际上是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工资证明的;

e)具备基本设施,以安置残疾人工作;

f)已经安置的残疾雇员名单;

g)“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士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士证书(1至8级)”的副本;

h)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提交期限: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前

2.研发费用

a)自主的,委托的和合作的研发项目计划和研发费用预算;

b)汇编专业机构或项目团队以进行独立,委托和合作的研究与开发以及专业人员名单;

c)在独立,委托和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当年产生的研究与开发支出的汇总表;

d)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会议或董事会关于建立独立,委托和合作的研发项目的决议文件;

e)委托和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f)有关研发项目有效性的信息,研究结果报告等;

g)省级和上级经济,贸易,科学和技术相关部门的文件,计划或提议应能够证明研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科技领域”,并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当前工作重点》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导意见(5007年)》,并达到省技术和工艺领先地位,具有带动作用。

申请期限:年底后两个月内

(六)信用所得税项目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投资专用设备的企业所得税备案表(附表8),并随附用于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副本);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所得税抵免清单(附录9),并分别附上“专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清单年设备投资企业所得税抵免记录清单;

3.提供符合环保,特种设备(市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和水资源保护(市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市政安全)的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证明监督局

4.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期限:从当年的7月到次年的3月底

(7)非营利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除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注册或公司章程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活动;

4.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

5.根据注册确认书或组织章程细则,注销后该组织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由注册管理机构随其转让给组织。与组织具有相同的性质和宗旨,并应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以恒定状态分配。

申请期限:从当年的7月到次年的3月底

(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企业所得税减免记录表”(附表7)

2.固定资产的功能,估计的使用寿命比《实施细则》规定的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龄短,并提供有关情况的说明和解释;

3.被替换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用途和处置的说明;

4.说明用于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和折旧金额;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记录期:获得固定资产后的1个月内

2.其他记录

(1)弥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