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涉及三种主要税种:公司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
1.公司所得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将其股权转让收益缴纳外国公司所得税。外国公司所得税应从其股权转让收益中缴纳,该收益占所得收益的20%。
2.营业税(从增值税增加到增值税)
3.印花税:主要是对合同和其他工具征收的税。税率为五十分之一,税基为股权转让价格或股权的实际价值。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2.财产转让的所得税为20%,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收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股权转让,净资产值为原始股权的金额。重点是转让合同,以查看是否有任何股权转让收益。
3.如果股权转让交易的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并且在海外进行交易,则股权转让的内资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的副本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变更。
4.如果股权转让交易的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并在海外进行交易,则获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应向其股权为内资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转移是自己定位还是由代理定位。股权转让的内资企业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税。此外,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鲁网律师郭伟律师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所得税处理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股权改组是指: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者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或比例发生变化,包括:(一)股权转让,即企业股东将部分或全部股份或所持股份转让给他人; (2)增资扩股,即公司社会通过发行股票和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股票或原始股东增加投资以扩大股本,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资本。企业股权的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它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连续性;企业无需办理清算程序;股权重组后企业的债务和债务关系将继续有效。与股权重组有关的税收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所拥有企业股权或股权的转让收益为根据税法及其实施规则并按有关规定,计算所得税的缴纳或代扣代缴额。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的股权或股票损失,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股权转让损益是指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成本价格之间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格是指股权转让人为转让的股权而获得的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的金额;控股公司有未分配利润或股东留存资金,如各种税后存放的资金等。如果股权转让人将股东的保留收益权与股权转让(不超过股权公司作为股权转让人的账面金额的实际金额)一起转让,则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入金额不计入股权转让价格。股权成本价格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于股份时实际交付给企业的资本金,或者是购买股权时实际支付给股权的原始转让人的股权转让价格。(二)股票发行溢价的处理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企业发行股票的溢价部分,是该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也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收入。(3)适用于购买有利润(股息)股票的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从企业的利润(股息)购买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股票的外国投资者不受税收法。有优惠规定。(4)处理股权重组企业的税务事项股权重组前后企业的经营活动,应作为继续进行的经营活动征税。企业股权重组后,依照有关法律仍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仍适用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对其企业进行下列税务处理相关事项:1。企业不得根据为实现股权重组而评估的相关资产及其他评估项目的价值,调整其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企业在会计损益计算中按照评估价格对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相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计算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资产计价付款方式中规定的方法。2。股权重组不会改变企业根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股权重组后,企业将继续享受到该期限届满前尚未到期的税收优惠,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3。股权重组后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继续弥补股权重组后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失补偿期的剩余年限。
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收
(1)营业税
“营业税项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 149号)第8条和第9条明确规定:“投资房地产(无形资产),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这种股权的转让应按照该税项征税。 ”2002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91号)对这种行为的征税办法进行了改革。自2003年1月1日起,对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股份的投资,参与接受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以及共同投资的风险均无需缴纳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关于营业税事项的说明(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废止与新规定不符的第八条,第九条。
(2)企业所得税
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收入应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的收益或损失是指由于股权投资的收回,转让或清算而产生的企业收益余额减去股权投资的成本。国税函[2004] 390号规定:在一般股权交易中,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0〕No。 118);股权转让人应当分摊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不确认为股利收入。
2.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将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收入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以股利形式取得的投资收益,适用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如果高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率,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外,其获得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减为税前收益。然后合并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弥补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在被投资企业中的影响力,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然后进行股权转让,以达到减少所得税费用,增加税后净利润的目的。
3.国税函[2004] 390号《股权转让所得税补充规定》:1.在股权的一般买卖(包括股票或股份转让)中,对企业适用实施了《问题通知书》(国税发〔2000〕118号)。应当由股权转让人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股权转让收益,不确认为股利型收益;二是企业对全资子公司进行清算或转让,并持有95%以上的股份对于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有关规定(《企业重组改制中某些所得税业务事项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 。投资者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当确认为该投资者的股利性质的收入。为了避免税后利润的双重征税并影响公司的重组活动,在计算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收益时,可以从转让收益中扣除上述股息状收益;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关于所得税问题的明确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增加了有关资产准备的减值,价格下降或坏账准备的,应当增加所得税准备。纳税申报时间对于应税收入,为抵销相关资产的转移和处置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应允许进行相反的税收调整。因此,当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全部股权时,清算或转让的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冲销并增加坏账准备和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的应纳税所得额:过去。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和未分配利润增加的数额,转让方(或投资者)根据其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息类收入。
(3)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相关规定,应根据“财产转让收入”项目,以20%的税率计算并支付个人的股权转让。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财产转让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有价证券财产的原始价值是指购买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应当注意,在计算已缴税款时,必须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果无法提供财产原值的法律证明,并且无法正确计算财产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其属性的原始值已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了验证。
(4)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以股份形式进行的公司股权转让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应根据产权转让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表的第十一条规定,产权转让文件应按所含金额的十分之一十分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10条进一步阐明,“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件的税收范围为:由政府管理机构登记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让而建立的文件,以及企业的设立。股权转让企业股权转让发行的文件,是指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发行的文件,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发行的文件。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如何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机构所写文件征收印花税作出了具体规定。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日起,将证券(股票)交易邮票的印花税税率从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三。就是说,从买卖,继承和赠与中转移给小册子的A股和B股的交易数据,应由证券交易印花税各方按千分之一的比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