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工程预缴企业所得税-外地工程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账

提问时间:2020-05-05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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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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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工程预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这两项所得税如何抵扣呢

你好!如何编写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

如果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单位性质,则会计分录:

(1)根据税单

借款: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

信用:库存现金等。

(2)在月底,根据所支付的税款

借款:所得税费用-个人所得税

贷款: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

(3)结转时

借:今年的利润

贷款:所得税费用-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异地预缴个人所得税是这样账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跨省和异地工程工人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公告,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在跨省工作期间收取个人工资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

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所在的税务机关不得对不同地点的建筑工人赚取的应税工资和薪水重复征税。

扩展配置文件:

在中华民国,中国对酬金和证券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

1950年7月,政府行政办公室发布的“税收管理实施指南”列出了对个人收入征税的类型,后来被称为“工资所得税”。但是,由于我国生产率低下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已经实行了低工资制度。尽管已经确定了税收,但从未征收过税。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只对外国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4]到目前为止,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建立。

1986年9月,为响应中国国内个人收入的巨大变化,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整税暂行条例》,规定统一征收对国民的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整税。

异地施工的公司在工程施工地开具发票时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做账

提取时

借款: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贷款: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

结转时

借:今年的利润

贷款: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付款后

借款: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

贷款:现金等。

记帐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简单输入也称为“单个输入”。指与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一帐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条目也称为“多个条目”。指对应于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多个帐户的贷方,或一个帐户的贷方和多个帐户的借方对应的会计分录。

扩展数据

准备格式

首先:首先应该是借款,然后是借款,借款分支机构,借款人增加,贷方减少;

第二:贷项的贷方标志,帐户和金额应比借方倒退一步,表明借方在左边,贷方在右边。

会计分录有两种类型: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其中,简单分录是一笔贷款和一笔贷款的项目。复合分录是具有一笔贷款和多笔贷款,一笔贷款和一笔贷款的条目,以及借更多的贷款。

应该指出,为了保持帐户之间的对应关系清楚,通常不宜合并不同的经济业务并编制会计分录以获取更多借贷和更多贷款。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整体情况,还可以编制会计分录以获取更多的借款和更多的贷款。

处理条目

1.应从会计企业确认的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2.本科课程可以根据“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详细计算。

3.所得税费用的主要会计处理。

①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并支付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该科目(当期所得税费用)中扣除,并在“应纳税额中应付所得税”。

②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帐户的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帐户并贷记科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主题;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冲回。

企业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按照上述原则,“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及相关科目进行调整。

⑷期末,应将本科课程的余额转移到“今年的利润”科目中。转移后,本科课程将没有余额。

建筑业异地施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156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跨地区(指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区域性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由建筑企业下属的第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项目总部和合同部门,下同)不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应当汇总到二级分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公司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项目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IV。建筑企业总部应当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并按照以下方式预缴:

(1)如果总部只有一个跨地区的项目部门,则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其余额在本地支付;

(2)总部只有两个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计算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如果总公司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又有跨地区第二级分支机构,则应先扣除由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在按照国税[2008] 28号文件编号规定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

五,建设企业总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清算,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当总部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部的税务机关应对退税额进行处理或扣除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跨区域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颁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项目的位置。如果提供了上述证明,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补正期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

7.施工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清算时,应附有跨地区业务项目部直接支配的当地预付款的纳税证明。管理。

8.对于在同一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中的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区(市,县)项目部门,企业收益的收集和管理方法税收由计划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管辖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本通知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