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电话时无需缴税,
但是,其他已冲销的应付款必须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最终,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区别是:
其他应收款是资产,其他应付款是负债。
使用两个主题:
(1)其他应收款
会计所有临时应收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除外。其他应收款通常包括:
1.各种应收款和应收罚款;
2.租赁包装材料的应收租金;
3.应向员工收取各种预付款方式;
4.在储备金中(分配给企业职能部门和车间的储备金);
5.押金,例如用于租赁包装材料的押金;
6.转移预付帐户;
7.其他各种应收款和临时付款。
(2)其他应付款
核算企业应付并暂时收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例如固定资产和包装材料的应付租金以及押金
员工未按时收到其单位和个人的工资,应付款项和临时收款。
其他应付款项:
1.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和包装材料的应付租金;
2.雇员未按时支付工资;
3.存款(例如收入和包装存款等);
4.从关联单位和个人的应付款和临时收款;
5.其他应付款和临时付款。
1.企业之间不涉及应税项目的交易通常不会产生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关联,就会有税收风险。
2.未支付的资金转移不涉及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后增加的业务改革)和公司所得税。前提是企业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则需要调整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其境内设立的组织或者场所与下属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独立企业不时收取或支付价格和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格或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合理调整。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与贷方之间存在关联,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
《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明确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第五十一条所指的关联关系。 《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主要是指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以下一种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25%以上的股份,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方25%以上的股份。如果一方通过中介方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只要一方持有中介方股份的25%以上,则该一方相对于另一方的持股比例将根据中介方的持股比例计算得出。对方。
(2)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的贷款资金(独立金融机构除外)占一方实收资本的50%以上,或占贷款总额的10%以上一方的担保由另一方担保(独立金融机构除外)。
(3)一方的一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高级董事会成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一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另一方任命。双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经理或至少一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高级董事会成员也由第三方任命。
(4)一方的一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充当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至少一名高级董事会成员可以控制板子担任另一方董事会的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优惠来让步,以便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力主要受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运营或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权,或者双方具有彼此相关的其他相关权益,包括尽管本条第(1)项的持股比例未达到文章一党的主要股东享有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庭和亲属关系。企业所得税相关公司调整中有特殊情况。《专项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原则上,具有相同实际税负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原则上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转让价格调查或调整。导致该国的整体税收减少。具有相同实际税负的国内关联方之间的贷款不支付利息。由于一方是收入,另一方是支出,因此它不会影响该国的总体税收利益,并且原则上无需进行调整。但是,如果在关联方之间存在税率差异,例如,如果利息收入方为高税率,而利息扣除方为低税率,则如果不支付利息,则可能导致利息减少。在该国的整体税收中应该进行调整。此外,需要澄清的是,这种无需调整的关联方交易仅限于公司所得税,如果营业税不符合独立企业的条件,根据《税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税务机关在收取或支付彼此之间的商业往来价格和费用时,有权作出合理的调整,并减少其应税所得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