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薪金大部分为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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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减收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我们特此通知以下有关扣除公司工资和员工福利:
1.关于合理的工资和薪水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制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待遇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工资和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工资的调整有序进行;
(4)企业已履行了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关于工资的安排不是为了减少或逃税。
第二,关于工资总额和工资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和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根据本通知第一条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