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如果不能抵扣增值税,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为成本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无论是否收到付款,都被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
2.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已在当期收到并付款,也不被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如果企业发现确实发生在前一年,它应该企业特别纳税申报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未扣除或扣除的支出,可以弥补该项目发生当年的扣除额,但可以确认为化妆时间不得超过5年。
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公司所得税可从应纳税的年度公司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则可以在第二年申请递延扣除额或退税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
第八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企业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27条企业所得税第8条是指相关支出,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述的成本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活动相符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商品成本,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根据上述文件,不可抵扣进项税应与所购材料一起包括在成本中,且成本在将收入结转并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予以结转。因此,由于过期而无法扣减的公司进项税可以包含在材料成本中,并在结转收入的当期税项之前扣除。
过去,这类案件已经得到处理,税务部门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管理部门都在打球,而我也处理了不公正的案件。既然我有这种参考观点,我个人认为它是更客观的。
国税局认为,如果不支付企业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则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基础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销售成本,销售成本,业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可以扣除税前费用。活动。
第29条规定,在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在计算时,允许企业就获得的收入产生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支出应税收入扣除。
由此,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已成为一种毫不妥协的收支实现系统,并且根本没有应计制。国税局对“发生”是一种支付还是一种支付的理解,明显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核算原则”的精神。
我们公司认为,“已发生”费用应表示企业已按照规定消耗或产生了现时义务。但是实际发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已经支付了费用,并且公司可能已经支付了费用,也可能未支付。
答案:根据现行的公司所得税政策,在计算公司所得税之前,实际上不能扣除企业应计的未付税金。如果企业将前一年的未缴税款支付给第二年的国库,则扣除额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税务公告)第6条规定了实施。
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发现确实在前一年发生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得扣除。对于扣除额较小的支出,企业经特别声明和说明后,可以补足该项目的年度计算扣除额,但补编的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由于上述原因,企业应课税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企业可以在以后年度中扣除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弥补上年企业所得税前未扣除的费用,或者盈利企业在确认后亏损的,应当首先调整当年的亏损额。支出所属的,然后按照弥补损失的原则计算以后几年的超额付款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