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线会计学院的布丁回答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跨区域营业税收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六条规定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月或者每季度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7条规定,集体清算是指年底后由总公司负责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缴纳,企业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统一计算,以抵消本年度的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当场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的税款。
第19条规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预先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50%,应由分支机构分摊,总公司应预先缴纳5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国库券”的规定,总行预付的部分,其中25%已存入,中央财政已预付25%。省总部企业所得税分配与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公告(财税[2008] 10号)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