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中的“收取捐赠收入”是指企业从其他企业取得的货币价值,免费的组织或个人资产,非货币资产。
接受捐赠的收入,并根据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25条规定,如果企业交换非货币资产并将商品,财产和劳工服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本,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视为商品买卖,财产转让或者提供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股权的自由转让,应将B公司视为转让财产,而A公司应根据收到的捐赠收入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是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应按十分之一的五分之几缴纳印花税,这属于产权转让。
其次,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则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平价低价转让,则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但需要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股权转让人为法人企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按照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未设立组织的非居民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政策依据:《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国税函[2009[第6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