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两减三的政策适用于生产性企业。如果您的企业不是生产企业,您将无法享受减免,但您的部门现在正常纳税,并且未注销。该企业在运营期的10年内仍然存在,因此不应恢复。原来的减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法》第8条:
对于经营期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年起,企业所得税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和其他资源的开采项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限少于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这是法律的原始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谓的“两免三减”政策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两年的免税和减免。从盈利年度减半的三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对于国家鼓励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减免期满后,所得税可再减少三年。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三年免税和六年减半的企业所得税待遇;对于出口型企业,除上述两项免税和三项减免外,只要企业的年出口量占企业销售总额超过70%的部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在总投资范围内购买国产设备。如果此类进口设备属于免税进口目录的范围,则可以按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
(一)经营期超过十年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二年税,减免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科技型外商投资企业免税2年,减免6年的一半,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4)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五年免税期届满后,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位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接下来的10个它可以在这一年继续按15%至3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受国家鼓励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5年减免期届满后的3年内,将企业所得税减免15%,并且西部地区可以延长到2010年;
(6)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被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时,经营期限不得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再投资部分的再投资部分应退还所缴所得税的40%。对产品出口企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全额退还其再投资所缴纳的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润免征所得税;
(8)免征地方所得税。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减免地方所得税;
(9)在原有批准的生产和经营范围内,对已建立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操作,国内进口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符合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附件和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0)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支持零件及备件。根据有关规定免于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1)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国外软件费用,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2)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其国内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总投资需求的,可予免征从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3)对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列出的产品,其出口退税率未达到税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在税率和当前出口退税退税管理规定; (十四)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家用设备的,如果该进口设备属于免征进口税范围,则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