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10万元以内的微型和微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实施小型微企业减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第二条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应税所得额减少25%,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不超过三百万元的部分减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的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国家无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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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适用税率为20%。一个
季度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但是仍然要缴纳其他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
1.每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包括30,000元,下同)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依照上述文件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具有季度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其季度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同时经营营业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营业额和营业税额的营业额应分别核算,每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如果每月纳税额为人民币9万元,则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应交90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3.如果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度支付90,000元),则表示已支付了当前的增值税发票(包括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按照规定收回所有特殊发票或特殊红色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