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6〕5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折扣,已计入财务费用。
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 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是现金折扣。如果货物销售涉及现金折扣,则现金折扣该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产生的现金折扣,如果卖方可以提供以下信息,则应允许其扣除税项:1.规定折扣标准的销售合同或协议,以及折扣率; 2.基于合同或协议签发的折扣结算文件; 3.有银行付款凭证,以确保收款方和付款方清楚地反映在账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