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47号):资源是主要原料,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满足《目录》中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所得的收入将计算为当年总收入的90%。所列资源与产品原材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中指定的技术标准。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
1.要提交的材料
(一)报告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资源综合利用证书”的副本
(2)结算期的补充备案
“资源综合利用说明和会计状况表”
2.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3.录制方式:预先录制
第四,接受日期:
1.文件:预付款期间
2.结算和结算的补充申请:在结算期内
五,处理时间:自接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六。政策依据:
企业使用《综合资源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从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中获得收入,并将其减少为占总收入的90%。
七。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 (第11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4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来源优惠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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